口譯      本人保有的資估中,有關「又、至、另、惟、並」等連接詞,也都用在某段文字當中。例如:…同時終止合用上開劃定,依原辦法…。應增強日常平凡查核,訓練部分仍請…。…請予撐持時利用,依…。…就某項工作提出申明;在合用上須依…翻譯…擬依旨揭計畫履行,擬函請各單元配合管理…。綜上所述,毗鄰詞有別於「有關、關於、查、依、按、茲」等起首語(註一),幾近未用在一段或一項的開端翻譯

毗連詞不宜作為起首

註一:參閱【起首語】乙文。
註二:拜見http://blog.udn.com/chhsia1113/guestbook
註三:參閱【續評《文書處置懲罰手冊》之批改】乙文。

      《文書處置手冊》19.3.2.3.丁.劃定:「申明」、「設施」分項標號條列時,每項表達一意。此一規定,在手冊初訂時,原為:「申明」、「設施」須端倪清晰,分項標號條列時,每項表達一意,其意義完全者,雖一句,可為一項;不然雖字數略多亦不應割裂翻譯其後修正時,也許認為文字過於冗雜,因此簡化若干文字,以致讓人不解何謂「每項表達一意」。
      詳查《文書處置手冊》,未有效連接詞作為首先的條則,例如:凡發往甲機關之文稿已發出,須以一樣文稿發往乙機關時…翻譯本手冊所訂「簽」之作法…應一致採用,各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得…。前述各類公函屬發文傳遞周知性質者,以刊登機關電子公布欄為原則;公務上不須正式行文之談判、聯繫…翻譯各機關之文書功課,均應依照統一程序集中於文書單元處置懲罰;機關之組織單位不在統一地方…。各機關之文書處置電子化作業,應與檔案管理連系,依行政院制定之相幹劃定辦理…。以上條則所用的「又、至、另、惟、並」等,都是置於文內。
      適有網友發問(註二),乃撰文供各人參考。另外,在「續評《文書處置懲罰手冊》之批改」乙文(註三)中說起:《文書處置手冊》業已經過量次批改,顯得支離破碎,應當再作一次總清算。上述「…其意義完整者,雖一句,可為一項;不然雖字數略多亦不該割裂。」等文字,似乎有恢復需要,才能讓人認識「每項表達一意」的旨意翻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