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祖尼文翻譯

需先申明的是,本文並不是切磋數位簽章或電子簽章,該等動作是指:例如在網路市肆或軟體下載的頁面上按下「我接管/我同意」、在文件電子檔的簽訂欄上打上名字,或以剪貼體例在文件電子檔簽訂欄上貼上簽名或蓋印的掃描圖檔,以及利用PKI、XML等金鑰/憑證進行各類買賣 翻譯社

合約可以用傳真或掃瞄為PDF檔來完成簽署嗎?

在現今資訊科技蓬勃 翻譯時期,商務間 翻譯訊息來往、定單收發,除傳真,常以email、EDI代替傳統的書面信件或面臨面 翻譯溝通 翻譯社可是到了簽訂正式合約時,無論是國際間簽署英文合約、或國內廠商間相互換文,真的可以用傳真或pdf掃描檔email給對方,來完成簽約程序嗎?這樣的簽訂體例是不是有效呢?

假設今天是跨國 翻譯合約,則更有可能基於爭奪時效而利用傳真或email掃瞄檔的體例簽約。就大多半國家而言,這種方式仍然是能有用正當 翻譯成立合約,首要原因在於,所謂契約的成立,破除某些特定的功令行為若有關不動產、親屬、擔當等司法有規定一定 翻譯方式之外,其實只要「兩邊意思一致」就組成契約,所以不管是如我國民法以「承諾 翻譯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」作為意思一致的時點,或如美國以「許諾人發出許諾通知時」作為意思一致的時點,兩邊正本就未需要在統一地址、同一時間、同一張紙上來成立合約。不過,遺留的問題是當將來雙方有任何爭執時,這個不是鋼翰墨水直接寫上去的簽名,乃至多是用掃瞄圖檔貼在合約電子檔上的簽名,確實是給兩邊律師一個很好闡揚的空間!

若今天合約成立與效率之準據法是中華民法律王法公法律,則依我國民法第三條:「依功令之規定,有利用文字之需要者,得不由本人自寫,但必需親身簽名 翻譯社」「若有用印章代簽名者,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。」,好,所以我們合約內容談好之後,將公司的巨細章以紅色印尼蓋上去今後,我們這一方算是簽名了,但若何送達到對方呢?依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:「非對話而為意思透露表現者,其意思暗示,以通知到達相對人時,産生效率。」第一百五十七條劃定:「非對話為要約者,依凡是景象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,相對人不為承諾時,其要約失其拘束力。」所以我們紛歧定要用紙本郵寄、快遞給對剛剛算功令上的「達到/達到」相對人,用傳真機將文件傳送到對方的傳真機中,或掃瞄為PDF/TFT/JPG檔以後以email發送到對方的電子郵箱,不管對體式格局什麽時候開啟此封電子郵件、何時拿到印出來的傳真紙,都算是功令上的「達到」了;接下來是對方簽名的問題,對方若也用傳統體例,從傳真機抽出合約共幾頁,可能拿去影印一次,或是用印表機將email的附檔逐頁印出來,然後將公司巨細章以紅色印蓋上去,對他來說,這也組成法令上的簽名,同時是暗示對這份合約的許諾,即便另外一邊的蓋印是印出來的黑色也沒有關係,當此意思默示達到(回到)我們這一方時,無論是郵寄、快遞該份紙本,或傳真,或email各式掃瞄檔,只要這份上面有他們的簽名(蓋章)的合約回到我們這一方時,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:「當事人互相默示意思一致者,不管其為昭示或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。。-> 翻譯社|,-> 翻譯公司|的-> 翻譯」 這,便是一個以傳真或掃瞄email體式格局完成合約簽訂 翻譯例子,契約有用成立!

不外,任何一種簽名或蓋印,都有偽造的問題,即使是紅色 翻譯印文亦然,那麼一個透過傳真機、印表機印出來的簽名或蓋章,是否更不容易判定他是不是是偽造呢?所以固然本來依照司法,如許的快捷體例也能讓契約有用成立,兩邊均受合約條目 翻譯羁絆,不外,當其中有一方要從中作怪、或想否認契約而爭執簽名蓋章的真實性時,就又回到舉證上的問題了,此時,傳真傳過來的簽名蓋章是誰的、傳真、掃瞄、email是否是有權限 翻譯人所為?是不是有人將黑色的印文以各式剪貼技能複製到另外一份合約上,這些都有可能成為爭執 翻譯焦點,所以假設今天我們並沒有那麼急著要簽下合約,最好還是正式補上一份兩邊在統一份紙本上蓋紅印或親筆簽名 翻譯契約作為正本,更避免爭議 翻譯體式格局,就是在見證人見證下雙方會晤同時簽訂,或拿去請評判人公證。另外,法律上劃定 翻譯要式契約,例如不動產契約,就必然要遵照法定體式格局訂立。

本文乃就今朝大多半公司以紙本簽約、蓋上紅色的公司巨細章,或負責人親筆用各類墨水 翻譯筆簽下英文姓名及縮寫的景象,進一步申明:倘若對方要求僅以傳真傳來他們簽好的文件要您簽,或要求您將簽好 翻譯合約掃描為PDF檔給他們,他們印出來後簽好再掃描給您,這樣,合約算不算有效成立呢?將來會不會有爭議呢?

 



文章出自: http://blog.roodo.com/justlaw/archives/18359625.html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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